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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据调查公司-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应设冷静期?

发布日期:2025-07-29     浏览次数:

深圳证据调查公司-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应设冷静期?

遇到家庭暴力或被遗弃等情况,是否需要为离婚设定一个“冷静期”?在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中,与会人员对《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分组讨论。与会人员就离婚冷静期以及居住权等问题,提出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建议对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设“冷静期”,应设立甄别机制

李钺锋委员指出,草案第1077条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即从婚姻登记机关接到离婚申请那一刻起,三十天内,若有一方不希望离婚,有权向登记机关提出撤回申请。冷静期结束后,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家暴出轨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双方需亲自前往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若未在此期间提出申请,则等同于撤回了离婚登记。

李钺锋指出,立法初衷旨在防止婚姻双方草率或冲动地选择离婚,从而保障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据调查,部分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已尝试引入“冷静期”机制,即在双方均表示同意的前提下,给予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冷静期结束后,法院将依据双方的态度来决定是否启动离婚诉讼程序,这一做法已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

李钺锋指出,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都源于一时冲动。通常来说,遇到诸如重婚、家庭暴力、遗弃、不良习惯等问题时家暴出轨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没有必要强制设置冷静期。鉴于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甄别机制。

从立法层面分析,草案已明确指出确立冷静期所需满足的条件,然而,对于无需设立冷静期的具体情形,尚无明确的规定,这一方面有待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李钺锋提出,建议在草案的第1077条之后增设一条新条款,作为第三款内容,具体包括:(一)涉及重婚或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情况;(二)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三)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经教育仍不改正;(四)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时间已满两年。

建议增加法定居住权规定,保护老弱妇孺

离婚时常伴随着房产分割等事宜。田红旗委员提出,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的居住权章节中,应增设有关法定居住权的内容,即:“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有权居住在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中,或者未成年子女有权居住在父母的房产中;在离婚后,无房的一方配偶在规定期限内对前配偶的住房享有相应的居住权。”

田红旗阐述,首先,设立居住权的初衷在于确保同居者的基本居住需求得到满足,同时确保他们的居住安全得到保障。然而,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4章中关于居住权的设定,并未全面考虑到社会中的配偶、老年人和儿童等群体的居住权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这些群体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无法通过合同来约定自己的居住权。

其次,法定居住权为弱势群体设立了最基本的居住保障。顺应构建和谐社会、共同创造文明未来的潮流,该制度具备一定的保障作用,可有效维护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深圳出轨调查取证,有助于营造和谐、敬老爱幼的家庭氛围。

此外,法律赋予的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在司法判决中,诸如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因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的情形,法院为维护公平正义及社会稳定,会作出即使判决一方失去住房,其仍有权继续居住原房屋的裁决。尽管此类裁决可能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是可行的。目前,法定居住权的立法工作正在进行,这将使此类司法裁决有法可依。

红星新闻记者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张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