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私家侦探-离婚设置冷静期引热议!你对此持支持态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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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设立离婚前的冷静期是否合理?近期,民法典草案中提出的“离婚冷静期”条款引起了广泛讨论。根据草案中的第1077条内容,自婚姻登记机构接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内,若任一方当事人不希望继续离婚程序,均有权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撤销其离婚登记。
民政局公布的数据揭示,自2010年以来,我国的离婚比例呈现逐年增长态势。特别是在2019年第三季度的统计数据中,全国范围内的离婚与结婚比例高达43.53%,个别省份甚至高达70.56%。值得关注的是,离婚人群呈现出年轻化的特点。据调查,在诉讼离婚案件中,80后和90后所占比例已显著超过60后和70后。
这些数据清晰地表明,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初衷,主要是旨在维护婚姻的稳固,防止草率离婚现象的出现。面对不断攀升的离婚率,人们不禁感到忧虑,而所谓的冷静期,其核心目的实际上在于增加离婚所需的时间成本。
然而,众多网友指出,并非每起离婚都源于一时冲动。面对家庭暴力、遗弃、重婚等问题,有时必须果断采取行动,迅速解决问题。另外,有声音提出,与其设立“离婚冷静期”,不如增设“结婚冷静期”。深思熟虑,谨慎行事,这种态度不应仅在离婚时体现,而应贯穿于婚姻的始终。对此,您有何看法?
新闻链接
我国离婚率已持续攀升15年不止,特别是婚后第二年到第七年,这一时期成为婚姻关系破裂的高发阶段。
根据最高法院发布的统计资料,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的全国离婚案件一审审理结果表明,婚后第二年到第七年成为婚姻关系破裂的高频时段。在这些一审离婚案件中,有73.4%的原告是女性,且年龄差距在0至3岁之间的夫妻数量最多。
根据民政部最新统计数据,2019年上半年的全国各级民政部门所记录的离婚登记数量达到了310.4万对,这一数字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0.5万对。
近十数年间,我国离婚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自2003年以来,我国的离婚率已连续增长15年,从1987年的0.55‰增至2017年的3.2‰。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其离婚率上升尤为显著。
实践:有地方早已开始对“离婚冷静期”进行探索
将“离婚冷静期”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草案中,这标志着它首次被纳入国家立法的范畴。然而,在此之前,某些地区已经开始了对“离婚冷静期”的实践与探索。
201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决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家事审判方式的创新改革试点项目。随后,各地法院纷纷跟进,陆续启动了“离婚冷静期”的试点工作。
2017年3月8日,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颁布了该省首例离婚冷静期通知,规定一对夫妇需保持三个月的冷静期。三个月的冷静期结束后,法院进行了多次调解,随后,提起诉讼的女子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的申请。
2017年7月4日,陕西丹凤县庾岭法庭颁布了陕西省首例离婚冷静期通知。同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在全市范围内率先推出了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
广东省的成就体现在,它首次全面制定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条款,创新性地将离婚冷静期细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与情感修复冷静期,同时明确了启动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条件、设定的期限以及相应的应用规则。
自离婚冷静期制度实施以来,争议声此起彼伏,其中最普遍的反对意见是:婚姻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院不宜过度干预。然而,经过近两年的试点运行,这一制度并未如某些批评者所言毫无价值。尽管如此,它也显现出一些需引起关注的问题。
深思:有些情况不必设立冷静期
设立冷静期的初衷旨在防止当事人因一时冲动而选择离婚,从而保障家庭的和谐稳定。然而,这一举措可能引发的负面影响,近期引起了广泛的忧虑。其中,最受关注的是那些饱受家庭暴力折磨的婚姻当事人,他们觉得冷静期的规定仿佛是在他们本已沉重的痛苦上又加了一层霜。过去的家暴事件表明,这额外的30天并不会使施暴者突然悔悟,改弦易辙,反而往往加剧了受害者的痛苦与不幸,使她们在原本就充满挑战的自我救助之路上,又增添了一重障碍。
2019年12月24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被提交进行分组审议。会议期间,有委员提出,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应设立相应的甄别机制家暴出轨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这一提议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对于涉及重婚、家庭暴力、遗弃以及不良习惯等严重情况,委员们认为无需设置冷静期。
实际上,在这领域我们之前已经吸取了教训。据去年媒体报道,四川成都的董芳因遭受丈夫的家暴行为,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出了离婚的诉讼请求。然而,法院在三次庭审中均未作出离婚的判决,其理由是给予双方一段“冷静期”。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董芳遭受了持续的恐吓与威胁,这让她身心遭受了巨大的伤害,每一天都过得异常艰难,仿佛每一分钟都是煎熬。尽管如此,她依然坚持上诉,同时在媒体上发声,强烈呼吁:“法治应当为弱势群体提供应有的合理保护。”
显而易见,在遭遇家庭暴力等特殊状况的婚姻里家暴出轨不受离婚冷静期限制,设立离婚冷静期显得极不合理,甚至带有残酷和冷漠的色彩,因为它未能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痛苦,更可能使受害者陷入更为危险的处境,原本的冷静期实则演变成了对受害者的折磨。
各国离婚制度
人们对离婚冷静期的态度各不相同。实际上,在众多国家,民众对离婚体系的态度也存在显著差异。以爱尔兰为例,这个国家被誉为“全球离婚难度最高的国家”,夫妻双方在正式离婚前必须经历至少两年的分居期。
爱尔兰的邻国英国,在夫妻选择离婚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修复,具体包括:一方在婚姻期间有出轨行为,另一方坚信婚姻已无继续的可能;夫妻中的一方展现出无法容忍的不合理行为,如酗酒、吸毒、家庭暴力等;双方已分居至少两年,并且双方都同意离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提出离婚的一方便可以启动离婚程序,无需得到对方的同意。
在加拿大,只有当婚姻关系破裂且双方分居满一年,或者存在通奸或虐待的证明时,方可启动离婚程序。
在美国,一般离婚流程要求夫妻双方等待六个月,这一阶段过后,他们才能正式完成离婚手续,从而结束婚姻关系。
为了抑制离婚率的持续攀升,韩国于2005年实施了“深思熟虑期”以及强制调解机制。根据规定,若申请离婚的夫妇育有子女,他们需经历三个月的“深思熟虑期”,而若无子女,该期限则缩短至一个月。在此期间,离婚双方需接受政府安排的强制调解服务;若婚姻中一方遭遇家庭暴力或无法忍受的困境,经申请,可相应缩短或豁免“深思熟虑期”。
观 点
李钺锋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从立法初衷出发,“离婚冷静期”旨在防止婚姻当事人草率或冲动地做出离婚决定,从而保障家庭关系的稳定。目前,部分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已开始尝试引入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此制度下,若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法院会赋予他们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冷静期结束后,法院将依据双方的态度来决定是否启动离婚诉讼程序,这一做法已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在实际操作中,并非所有办理离婚手续的案例都源于一时冲动。草案虽已明确规定了设置冷静期的相关条件,然而对于无需设置冷静期的情形却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甄别机制。在草案1077条之后,提议增设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具体包括:(一)涉及重婚或与他人共同居住的情况;(二)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三)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且经教育仍不改正;(四)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时间已满两年。
蒋月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当前引发夫妻离异的动因众多,双方年龄普遍较轻。在婚姻生活中遭遇矛盾、争执时,他们往往因缺乏处理经验,有时甚至因一时冲动而选择离婚。若能设立“离婚冷静期”深圳私人调查取证公司,便能促使夫妻双方在矛盾激化的关键时刻不轻易作出离婚这一重大决定。在他们提交离婚申请后,尚有充裕的时间重新审视自己的选择,这对那些冲动型离婚者来说,无疑将起到积极作用。
我们更倾向于在协议离婚程序中引入一个冷静期。与在法院主导下的诉讼离婚不同,协议离婚缺乏这种外部干预。在诉讼离婚中,若当事人表现出冲动,法官能够引导他们冷静下来进行思考。而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并不具备司法裁判官那样的能力,无法深入调查事实真相,也无法准确判断当事人自愿离婚的真正原因。
刘加良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我国目前实施协议离婚的时限极短,对离婚的门槛设定相对宽松,只要当事人携齐所需文件至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往往能即时获得离婚证书。在此之前,我国某些地区已在诉讼离婚领域开展了“离婚冷静期”的试点工作,而此次民法典草案在协议离婚环节引入“离婚冷静期”机制,因而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若设立排除条款,对于诸如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情形,通常要求双方提供证据。在这些情况得到确认时,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具备明显优势。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在判断上便会遭遇重重困难。
网友留言
@Caxe桑:我支持结婚冷静期!
@秋月阑珊:结婚自由为啥离婚不能自由?
大宝啊,目前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的程序依旧如此,只是新增了一项规定,即在30天内有反悔的权利,这又哪里减少了大家的自由呢?
@Tao_小范:用冷静么?提出离婚不是已经忍了很久了?
冲动式婚姻解体在35岁以下的群体中较为普遍,设立离婚冷静期则有助于为这部分人群提供挽救婚姻的可能性。
离婚或许代表着解脱和自由,
但谁也不能否认,
离婚也蕴含着痛苦和遗憾。
对待婚姻,
我们有选择的自由,
但也更需要谨慎权衡的态度。
……
你有什么观点不吐不快?